台北市民吳燕青十二年前拿廿六兩黃金到銀樓變現借給友人劉書榮蓋房子,事後雙方為了該還黃金或是現金爭執不休,金價也在他們的爭執聲中一路飆漲。吳最後告上法院要求劉還黃金,但法院認定雙方是現金借貸,判決吳敗訴。
民國八十六年吳、劉兩人借貸時的金價,每錢一千一百元,八十九年開始還錢時的金價約一千七百元,到打官司時的九十六年底,已漲到三千出頭;現在則飆漲到三千八百元左右,是借貸當時的三倍多。
本案緣於劉書榮在八十六年間在宜蘭縣羅東鎮蓋房子,陸續向友人吳燕青借了一百廿萬元現金。同年九月廿二日,劉要再借錢,吳便從銀行保險箱拿出金條、金塊變現借給劉。
兩人到台北市通化街金永利珠寶店,吳燕青將黃金交給張姓老闆秤重,總重二百五十九點五九錢,銀樓收購價每錢一千一百元共廿八萬五千五百四十九元,老闆娘取整數廿八萬五千六百元,並在名片寫下「259.59×1100=285549=285600」交給吳收執。吳則當場將現金借給劉使用。
八十九年間,劉書榮還清一百廿萬元現金借款,要再還吳變賣黃金的廿八萬五千六百元時遭拒。吳燕青說,他出借的是黃金,應還他黃金。劉則強調是借現金,堅持還現金。雙方爭執不下,還錢的時間一拖再拖。
兩人為如何還錢爭執不休的同時,金價從八十六年九月借貸時起,每錢一千一百元漲到八十九年底的一千七百元,九十六年底又飆到三千零卅元,較八十六年漲了近兩倍。吳眼看無法解決,告上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燕青主張當時是黃金借貸契約,有珠寶店老闆娘在名片上計算黃金價格為證。但法官調查後認定,劉要借的是錢,吳也將黃金兌換為現金借給劉,雙方沒有寫借款契約、未言明須歸還黃金,雙方顯然是現金借貸。